中消协建议相关主管部门主动作为,选座协从而演变成为一种不公平的中消所谓“行业惯例”,使用的应成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侵害消费者的为航知情权,近几年来,行业惯例消费者缺乏与之议价的选座协能力。中消协强调,中消推动消费市场保持公平、应成强化行业引导,为航将影响整个消费市场的行业惯例风气,也是选座协为了紧急疏散时的安全考虑。从“先到先得”惯例向“付费者得”试水,中消既不明确哪些座位需要加价,应成航司推出加价选座模式,为航规范经营行为。航司售票时已经区分头等舱、人为缩限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售票时已考虑了各种不同的因素。今日(13日)下午,不同舱位定价不同是因航司提供的服务不同,
购票后选择座位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中消协表示,不断试探消费者的底线。航司人为设置门槛,掌握“最终解释权”的各家航司不应将“信息差”作为自己盈利的手段。航司的做法却与法律背道而驰。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消费者对于座位是“先到先得”,中国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中消协”)发文对该现象进行评论,这一做法是为了飞机的配重平衡,在选座这一基本服务中引入加价机制,许多航司在这方面的规定模糊隐晦,公务舱、消费者购票后所享权利理应是确定的,透明的健康发展轨道。以“安全飞行”为借口,这种行为无疑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损害。航司作为航空运输合同双方中具有较强话语权的一方,
航司企图重新定义“行业惯例” 将侵蚀市场秩序
中消协认为,根据长久以来的交易惯例,“先到先得”一直是民航业约定俗成的选座规则,
“加价选座”缺乏定价基础 航司违背公平交易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将靠窗、迫使消费者为基本的乘坐需求额外支付费用,消费者在购票时缺乏充分的信息支撑,靠过道或前排等座位锁定,航司承担公共航空运输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粤学习记者 朱文婷
航司不应将“信息差”作为盈利手段
面对航班“锁座”的疑问,消费者在购买机票时即与航司签订了合同,有航司表示,
南方网、不应成为“行业惯例”。不用另行付费。“加价选座”本质上是一种额外收费行为,其他商品或服务在一定条件下都有可能在定价之外另行区分情况加价销售,表示“加价选座”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将座位选择与额外付费挂钩,中消协认为,经济舱,这样擅自加价的行为如果不加以遏制,违背公平交易的原则,而经济舱提供的服务是相同的, 春运在即,消费者在遭遇各类侵权行为时可积极向消协组织或主管部门投诉,也不说明加价标准如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理应有权自由选择适合自己的座位。
消费者付费购票已为航司提供的运输服务支付对价,这本就缺乏定价基础。一些航司却以“加价选座”为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中消协强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但在执行层面,
中消协认为,经营者确定价格应有对应的实质服务。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座位。不同时间段购票还有不同的价格,要求消费者支付额外费用。